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有关政策
一、征收方式的确定:
1、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 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2) 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3) 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准确核算,不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4)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5) 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定额加发票开票额征收营业税的。
2、计税依据的确定:
对实行核率征收的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收入总额核算要求取得的全部收入总额,不得扣除任何支出。
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按照《办法》第十条内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企业兼营多业的,以主业为主;划分不清的,以比重高的为准。
3、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纯收益性所得
或者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纯收益性所得
4、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定其应纳税所得率时,应坚持核定
率与企业盈利水平及行业税收负担率相适应的原则。如发现应税所得率明显偏低,上一级地税机关有权重新鉴定征收方式并追缴应纳税款。
5、对个人投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口径根据上述规定同时作相应的调整。
即: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纯收益性所得)×(1-企所税适用税率)×(1-15%)×投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