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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解答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1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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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解答 第一类关于收入处理问题一、关于视同销售问题1、非货币性交易(以物易物)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如果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应当计入年度申报表主表第一行“营业收入”?解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解答
 
第一类关于收入处理问题
一、关于视同销售问题
1、非货币性交易(以物易物)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如果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应当计入年度申报表主表第一行“营业收入”?
解答:应当视同销售,计入主表第一行。
2、非销售领用自产产品应当视同销售,并进行纳税调整。对领用产品的项目是否应当同时调整计税成本,在摊销时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解答:应按照视同销售的价格确认摊销的成本。例如管理部门领用自产空调,成本价为10万元,销售价是15万元,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以15万元计入收入,同时扣除10万元销售成本,按照15万元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计提折旧。
二、省财政厅及市财政局每年都有相应的贷款贴息、扭亏贴息、新产品研制拨款等资金划拨到企业,对促进企业加快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运行质量起到很大作用。这部分资金是否要并入应纳税所得?
解答:对科技三项经费、星火科技等科技类的贴息,可暂不征税,其他补贴收入应按规定征税。科技三项经费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
科技三项经费必须是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计划,财政拨款的可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政府或财政部门给一些单位的有专项用途的拨款,如用于购置环保设备的专项拨款,应计入补贴收入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吗?
解答:应根据现行规定处理,符合免税规定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免税规定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如何处理?
解答: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操作上,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后三年内没有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在期满当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类  关于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问题
五、企业发生的某些成本、费用没有取得合法凭证,能否税前列支的问题
解答:对于主管税务机关能确认属于非主观原因和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无法取得合法凭证,在不造成对方偷逃税的前提下确实无法取得合法凭证的,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可依据提供的佐证材料来确认其支出。如对方破产、注销、关闭等,应认可其税前列支。
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列支问题。
1、社会保险费是按实缴数在所得税前扣除还是按计提数?提取数大于实缴数的年度,是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社保费的扣除,除个别企业有特殊困难(如资金困难)外,应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在税前列支。对提而未缴的,在以后年度补缴时可税前扣除。
2、企业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为全体雇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后,办理的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部分的补充医疗保险可直接在税前扣除,是否一定要缴纳给有关部门?
解答: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具体使用包括购买属于补充医疗保险性质的商业保险,缴纳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政府部门以及支付给职工的医疗补助,按实际发生数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税前扣除。这里的工资总额与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的工资基数口径一致。
3、企业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为全体雇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只为部分职工搞补充养老保险,计算其税前扣除的限额是参保职工平均1.5个月工资还是全部职工平均1.5个月工资?
解答:补充社会保险的扣除,原则上要求是为全体职工办理的补充保险。为部分职工办理的,计算税前扣除限额应根据全部职工计算平均工资,按照参保人数计算扣除限额。
七、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支付给个人的销售佣金不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在税前扣除。但支付给单位的销售佣金比例没有规定,有些房地产企业支付给房屋代销单位的销售佣金高达30%,这些销售佣金是否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解答: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佣金,其支付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税前扣除应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须有佣金条款)、合法真实凭证。对于支付的佣金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应考虑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有利用减免税企业或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利润转移的现象。一经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应严格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价格核定和处理。
八、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未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私下向职工的赔偿是否可以税前列支?若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但未参加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私下向职工的赔偿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解答: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劳资双方协商解决的,可根据双方协商的金额(要有相关的书面材料)税前列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的,应根据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金额列支(是否参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不作为税前列支的条件)。
九、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收入是否需要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暂不作为应税收入,不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十、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时,根据银行的要求,以个人房产抵押贷款。这样,贷款变成私人贷款,相应的贷款利息的支付也变成了个人行为。在确认这部分贷款确实用于企业(直划入企业银行账户),利息的支出由企业账户划出后,这部分利息支出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解答:企业与个人之间应签订借款合同,这部分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十一、企业于2005年9月开始申领营业执照,并同月开始组织生产,营业执照于9月30日办好,请问申领执照的费用是进管理费用还是计入开办费?9月份生产人员工资是进生产成本还是进开办费?接受投资方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可否按验资报告上确认的金额入账?如果投资方未提供发票,上述资产计入成本费用后能在税前扣除吗?比如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未提供发票,该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解答:申领执照的费用应根据税收规定计入开办费。生产人员工资应作为生产成本。非货币性资产可按验资报告金额入帐。应要求投资方出具合法票据。
十二、对“私车公用”、“私房公用”发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解答:企业内部人员的“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对于“私房公用”问题,属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租赁,应取得租赁发票方可在税前扣除租赁费,私房不得在企业提取折旧。
第三类  关于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十三、苏地税发[2003]25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有企业提出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房屋、池(如污水处理池)能否计提加速折旧?
解答:根据文件规定,房屋、建筑物不属于机器设备,不能实行加速折旧。
十四、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制时,预购土地是作为开发产品形式存在,其评估增值较大,对其评估增值的部分是否应进行税前调整,还是按评估价直接计入开发成本。
解答:房地产企业改制时,如以购买净资产的形式进行产权转让,土地价值已按照评估价计入净资产的,应根据土地评估价和净资产实际支付价计算确定土地的计税成本。
十五、制作网页、网站的费用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如不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属于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
解答:网站、网页的设计费、制作费应属于无形资产,其他按年发生的空间租赁费、数据库服务器的租赁费、网站维护费等应属于期间费用。
十六、年末原材料已入库并领用,但发票未到,12月底企业估价入账,次年1月冲估价并有同类同价格原材料入库,当年年底估价入账的金额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整增加吗?
解答:对原材料已入库并使用,且价格确定,仅是发票未取得的估价不需要纳税调整。
十七、厂区绿化购置的树木、草坪、是否可在当年一次性进费用税前扣除?如需作为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有金额上的标准吗?按什么期限计提折旧?
解答:企业财务处理一般将这部分支出作为绿化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税收上无特别规定,应同意其作为当期费用扣除。随同其他资产一并购置的应并入其他资产,作为资本性支出处理。
十八、某投资公司用5万元买断甲企业100万元的债权(有合同)。11月份投资公司收回8万元的债权,余下债权正在追讨,但预计2004年不会再追回其余债权。2004年该投资公司是以100万元作收入,还是以8万元作收入?
解答:投资公司应以8万元作收入,成本为5万元,其余帐款无法收回的,也不能作为坏帐损失税前列支。例中甲企业的100万债权如符合坏帐损失的列支条件,则应经审批后列支100万损失,同时5万元作收入处理。
第四类  关于优惠政策问题
十九、民政福利企业雇用的临时工在计算比例时是否应放入分母中作为基数计算比例?这部分临时工如何确定?
解答:在计算福利企业生产人员或全部职工人数时应包括临时工,对合同不满一年的临时工,可按照实际劳动合同时间折算人员,即合同期为3个月的按照0.25计算。临时工应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确定,计算工资扣除时也应同口径计算。其他非福利企业临时工计算计税工资时也按上述口径执行。
二十、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以享受抵免税的国产设备生产线对外投资是否要补税?
解答:企业合并、分立后,未抵免的投资额不得继续享受优惠,已抵免的税款也不再追回。
对外投资的,应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对外投资设备占全部投资抵免设备的金额比例分摊计算应补缴税款。对转让、出租已享受抵免税政策的设备也按此口径执行。
第五类  其他问题
二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建(合建)开发项目问题。
《财政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9]74号)对合作建房的几种形式明确了具体财务处理方法,在征管中发现存在其他一些变通的做法。如合作一方(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方(乙方)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负责部分地块的开发,有关项目立项、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均以甲方名义进行,销售发票也由甲方开具(甲方将乙方开发地块的销售款划给乙方)。这样在甲方帐面反映了全部销售收入、全部的土地成本、部分自行开发的项目成本费用,而在乙方只反映了自行开发地块的成本,没有销售收入,造成双方均难以核算利润。
解答:上述形式的合作建房,合作各方不存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其实质为甲方部分地块委托乙方代建,乙方从甲方取得代建收入。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并作为甲方成本列支的凭据。开发产品如采用预售方式销售,实际预售票据开具方(一般应为甲方)作为预售收入计算预计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按政策规定可以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以前年度亏损,本年度有的季度盈利情况,能否用当季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解答:可以弥补。企业应在预缴申报表“说明栏”中予以说明。
二十三、关于苏地税发〔2004〕192号文件的执行问题。
(一)苏地税发〔2004〕192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下发后,明确了民营工业企业承担民政福利企业相应的社会义务的,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达到规定的比例的,可比照福利企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解答:1、原有福利企业改制后,仍承担民政福利企业相应的社会义务的,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达到35%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以上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老企业(原有非福利企业)新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承担民政福利企业相应的社会义务,要求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必须获得福利企业证书,并必须进行实地调查。
3、有关重点审核内容及报送资料仍应按照苏地税发[2004]35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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