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新的出口退税政策。政策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明确“新账不欠,老账要还”的原则;二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平均下调3个百分点左右;三是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中央和地方财政按75∶25的比例分担超基数的应退税额。
新政策实施后,出口总量占全国1/3的广东,地方财政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全国“两会”期间,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唐豪代表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说,从出口退税新政策运行一年多的情况看,有力地促进了外贸体制改革和外经贸发展,但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也存在不尽合理和完善之处,需进一步完善。
就唐豪提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税务学会理事、广东省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财税系教授杨卫华。
要综合考虑出口额和增值税
唐豪:新出口退税政策中,出口产品增值税征、退脱节。由于增值税贯穿产品生产的所有环节,很少产品能够全部在一个地方完成。这意味着,出口企业所在地不可能收取出口产品所含的所有环节的增值税,产品出口前一些环节的增值税交给了非出口地政府。这就会造成不同地方在增值税收入和承担出口退税之间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问题。
杨卫华:从理论上讲,地方承担超出上年出口退税基数的25%是合理的,但是从实践上来讲,这25%在哪里?是在生产地还是在出口地?谁也说不清。一个完善的出口退税政策应该包括几个因素:足额的、及时的、稳定的、由谁收就由谁退。但是,我国目前的退税政策无法解决“由谁收就由谁退”的问题。
根据现行政策,广东企业进行采购出口,出口地所在的广东地方政府要承担25%的增量退税,但是外省的生产地已经把增值税征收了,中央的增值税已返还到生产地,而出口退税却全部要出口地政府承担。即使企业是自营出口,但由于部分原材料从外地采购,原材料部分的增值税由采购地征收,情况同理。由于增值税贯穿产品生产的所有环节,目前很少有产品是一个地方完成的,这就意味着,出口企业所在地不可能收取出口产品所含的所有增值税,却必须负担出口退税,而收取上游生产环节增值税的地方政府却不必分担出口退税。
现行的退税方案在处理地方与地方的关系上预见性不够。其实,可以从数据模型上做一个测算来解决这一问题。现在退税完全是按照出口额来分担,能否考虑把某一地方政府国内增值税占全国增值税的比重考虑在内?两者中间找一个权数。例如按照某地出口额占比重数值,国内增值税占的比重数值,找一个交叉点。只要有调查数据,从数学模型上完全可以找到这个平衡点。这种办法可以减轻目前的矛盾。
唐豪:这一问题不仅存在于省与省之间,在市与市、县与县、区与区之间也普遍存在。
杨卫华:由此下去,将会出现新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国内市场分割。
地方负担额度可适当减小
唐豪:新出口退税政策,加重了广东地方财政负担。从广东全省情况看,2004年全省外贸出口1915.6亿美元,增长25.3%,出口退税应退(免)税额为640.7亿元,超基数出口退税293.1亿元,地方财政需负担超基数退税部分为73.3亿元。2005年全省出口若增长7%,预计应退(免)税额为687.7亿元,超基数出口退税341.6亿元,地方财政需负担超基数退税部分为85.4亿元,加上2004年结转数共136.4亿元。从广东省各市县情况看,外贸出口基数越大、外贸出口增长越快的地区,财政负担越重,部分县市已超出承受能力。
杨卫华:就目前地方政府承担的超基数25%的退税,很多广东的市县级政府都面临支付困难。目前珠江三角洲7个地级市的财政收入大概占广东财政收入的85%,而其他14个地级市只占15%。即使是珠三角地区,如果外贸出口增长超过30%以上,财政上也很难消化。地方支付能力受制,会导致出口退税最终不能按照国家法定的时间限度内返还,出现新的欠账。
唐豪:由于地方难以承受过重的出口退税负担,有可能造成地方政府迫不得已降低外贸出口尤其是一般贸易出口的增长速度;或者发生新的欠税,迫使企业减少产品出口。这两种结果,都不利于我国外贸出口的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地方尤其是沿海地区发挥外贸出口的优势。
杨卫华:出口退税越到下面矛盾越大,所以更多应由上级来承担。如果全面考虑,是否可以中央承担85%,地方负担15%?因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全部入中央财政,中央可否拿出一些钱来?地方的15%,可否把10%部分由省级负担,5%部分由县市负担。这样做,就可以使企业得到足额、及时的退税。(中国税务报)